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1671-5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永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2015)南执字第01671-4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