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陵县永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与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2-27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南执字第01671-4号
申请执行人:南陵县永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陵县。
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宣城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一初字第016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人南陵县永晟建安劳务有限公司支付202790.7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申请执行费2942.00元。但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的存款人民币53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谢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