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1802执539号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梅溪路256号点石商务楼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21533350004J(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方仁钢,男,196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
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方仁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7日作出的(2018)皖1802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钢未履行本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宣城市振兴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方仁钢给付借款107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1320元,并承担受理费1620元、执行费1529元。
为防止发生转移财产等妨碍执行行为,现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方仁钢银行存款人民币191469元或冻结、查封、扣押、提取其等值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