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饶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工程款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公告费150元,案件受理费31200元,并承担执行费32714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于2018年8月15日以(2018)皖1802执2867号执行裁定查封了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厂房、道路、围墙等资产。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依法委托芜湖永诚资产评估事务所对上述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资产总值为人民币5375468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厂房、道路、围墙等资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