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皖1802执286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市区。
法定代表人:饶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5日委托淘宝网拍卖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厂房、道路、围墙、板房等资产。同年11月26日买受人**(身份证号码:6123251979××××××××)以3827320元的最高价竞得。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厂房、道路、围墙、板房等资产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宣城金丰彩印包装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宣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期厂房、道路、围墙、板房等资产(现状)归买受人**(身份证号码:6123251979××××××××)所有。该资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成丽
书记员杨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