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8执9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谢眺路1号。
法定代表人:饶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国明,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经济开发区叠翠东路与竹塘路交叉口处。
法定代表人:吴伟绒,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一休服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桃源街道竹泉路43号。
法定代表人:童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宁波一休服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一休儿童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下财产经法定程序拍卖未成交,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不接受抵债,本院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的意见,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征兵
审判员 叶丽芸
审判员 夏祖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张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