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民终193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璐,女,汉族,1982年10月26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留群、袁坤,河南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世兵,男,汉族,1963年1月27日生,住安徽省宁国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800692846348X。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区谢朓路1号(亚龙湾A4幢5号)。
法定代表人:饶俊,总经理。
上诉人赵璐因与被上诉人吴世兵、安徽昊天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20)豫0203民初16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赵璐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赵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赵璐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12元,减半收取1456元,由上诉人赵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李景友
审 判 员 杜 琦
审 判 员 李玉龙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法官助理 李鲲鹏
书 记 员 胡一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