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吉01民终2958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1957年8月2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省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原告***,男,1963年5月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双阳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被上诉人**省长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原审原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12民初9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芳
代理审判员*明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刘晓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