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初130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董事长。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因与被告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为此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拜建国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于俊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