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

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豫08民初217号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镇恒安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施文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解放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刘保成,董事长。
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焦作新亚商厦有限责任公司自行和解,原告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福建恒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鲁明
审判员拜建国
审判员何云霞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