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9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合肥诚信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夏银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4民初20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合肥诚信园***有限公司与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已履行了义务。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

(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

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