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

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604执945号

申请执行人:合肥诚信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

法定代表人:夏银生,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

法定代表人:李洪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20)皖0604民初20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合肥诚信园***有限公司与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海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淮***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70000元。

二、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徐中明

二0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盛金旭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

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