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皖0604民初20号
原告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与被告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千秋、徐杰杰,被告的法定代表人李洪山、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朝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损毁原告施工的园林工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被告侵权后未及时进行修复,原告自行完成了修复,存在资金占用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自2019年11月18日起给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但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当事人有异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及审查认定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7年9月,原告承包由淮北市园林管理局发包的淮北市迎宾游园工程。约2019年9月,原告施工完毕后,被告为了建造围挡,进入原告施工区域控坑,造成部分草坪损毁。2019年10月30日,李洪山给原告出具施工损毁证明,载明损毁面积为164米*7.5米、27米*3.5米,证明上加盖被告印章。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给予修复,被告未进行修复。2019年11月11日,原告自行进行修复。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安徽世诚工程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修复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结论为修复费用49126.26元。
一、被告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修复费用49126.26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9126.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19年11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4元,由原告合肥诚信园林景观有限公司负担2756元,被告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负担1028元;鉴定费3000元,由被告淮北鸿哲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成武
审 判 员 赵子安
人民陪审员 王 磊
书 记 员 李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