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6664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苏0206民初6664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支配自己的权利,原告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801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3011元,由江苏天奇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静娜
书记员  钱晓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