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1执2563号之七
因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查询各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车辆、对外投资、银行存款等财产状况,查明:1、冻结被执行人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的购电费及购电补贴;2、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在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威海供电公司的购电费、财政补贴;3、冻结被执行人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在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南阳供电公司的购电费及购电补贴;4、冻结被执行人镇平县力源热电有限公司持有的烟台筑龙风电有限公司75%股权(900万元),因已设立质押,申请执行人不申请处置;5、轮候查封山东国风风电设备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牟平区姜格庄台湾工业园山海大街的不动产〔证号为鲁(2019)烟台市不动产权第0005986号〕,不具备处置条件;6、向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国网山东省电力公司烟台供电公司发出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已执行到位14102910.11元,扣除执行费125300元,余款13977610.11元过付给申请执行人;7、通过本院点对点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查明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其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至本案义务履行完毕。2021年5月18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进行终本约谈,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申请悬赏执行,不申请移送破产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陈金照 审判员 刘 伟
书记员 吕 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