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与中国电建集团山东电力建设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案件裁定书
(2021)晋06民辖终18号
上诉人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阴县人民法院(2021)晋062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不服于2021年5月18日收到的(2021)晋0621民初494号民事裁定。事实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19年8月19日在深圳市福田区签订《风机接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无效的,双方同意采用诉讼方式,诉讼地为合同订立地点的人民法院。由此可见,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合同纠纷已经约定了管辖。其次,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不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再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因合同引起的纠纷,应该由被告(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合同纠纷产生的争议,法院应尊重当事人的协议管辖,一审法院对此案并无管辖权,因此,申请法院裁定此案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项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项下的第三级、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本案中,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因有限公司与西安欣然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9日签订了《风机接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已形成了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依法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因涉案工程施工地在山阴县辖区内,故不动产所在地山阴县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虽然《风机接地工程施工分包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在履行合同发生争议时,诉讼地为合同订立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该约定违反专属管辖原则,应认定无效。综上所述,本案依法应由山阴县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鹏城建筑集团有限公司所提本案应移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于法无据,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法规标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正) 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效力等级法律 公布日期2017.06.27时效性现行有效 》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贾新耐 审判员 孙海荣 审判员 丰德胜
书记员 钮 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