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1民初1527号
原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经济开发区恒泰路8号汇智科技园B2栋14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山,万商天勤(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山东中车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京风电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