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

济南尚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12执3100号 申请执行人:济南尚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辛祝路辛甸花园17号楼5**7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MA3M7LWE6Q。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执行人: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世纪大道366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166909。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济南尚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23)鲁011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中车山东风电有限公司已于本案立案前履行了(2023)鲁0112民初6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本案不符合受理的条件。综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济南尚一机电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员 王 宁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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