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6民初22013号
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昆山市玉山镇燕桥浜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恒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灵石路695号14幢5层514室。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3日立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盛华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周 玥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