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2519号 原告:***,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海富路123、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脘,该公司员工。 被告:绍兴润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财富广场6号楼10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4MA2BHBJW6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绍兴润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张熠 二O二三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