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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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民终33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长逸路15号A幢1201至12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8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藏林芝市米林县福州东路1号米林县商务大厦3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林芝逸景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上诉状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上海中深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2)浙0282民初1813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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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二二年九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