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

浙江华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1413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区下沙街道围垦街436号2-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20440267。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桐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114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6月1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浙0114执1413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款项7110371.93元;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79636.17元(暂算至2022年3月1日,之后以7110371.93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64469元、诉讼费3603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6月2日向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2年6月2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虽有大额银行存款(本院多次对不同账户发起冻结申请,均反馈为该公司在不同项目中的工人工资款发放账户,不予冻结)。 经本院委托被执行人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对被被执行人公司在当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亦未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2年11月28日,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7110371.93元;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威混凝土有限公司逾期付款损失79636.17元(暂算至2022年3月1日,之后以7110371.93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四的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尚需承担诉讼费36030元、执行费64469元。 鉴于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其没有书面异议。 综上,被执行人广东合创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1413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