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282民初1833号
原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市无城镇***翡翠湾翠珑湾商业-1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153705503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丰顺县汤坑镇湖下开发区铜湖路22-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2366986306X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新区海富路123.1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695057686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东合建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为县东星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