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404民初2540号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广宏泰建材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
经营者:**,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鸣县×××××××××××××,公民身份号码:450××××××××××××015。
被告:珠海中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高新区×××××××××科创园15栋2层201。
法定代表人:**1。
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广宏泰建材经营部与被告珠海中易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广宏泰建材经营部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广宏泰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76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4383元,由原告珠海市金湾区广宏泰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房 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