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湘0104民初1544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且未侵害国家及他人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87元,由原告湖南易净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张浩
法官助理李金城
书记员陈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