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点军区安浩加工厂、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4执15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10月12日向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向点军区安浩加工厂支付案件履行款504723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向本院交纳申请执行费7447元,但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银行存款517634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书记员  赵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