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欣城建工程有限公司

点军区安浩加工厂、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点军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鄂0504执157号之一
本院在执行点军区安浩加工厂与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银行存款517634元。现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湖北华欣城市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宜昌点军分公司银行存款51763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忠山
书记员  赵樱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