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21民初1761号
原告:***,男,1967年5月8日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豪,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双峰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双峰县经开区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异彩,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双峰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双峰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双峰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2元,减半收取57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吴春前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 助理 彭浩凌
代理书记员 戴丽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