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321民初1473号
原告:***,男,1970年11月17日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海红,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187680009L,住所地**县永丰镇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李异彩,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550748785H,住所地**县永丰镇五里牌广场。
法定代表人:宋务本,该公司经理。
被告:**县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217853991888,住所地**县永丰镇城中北路。
法定代表人:邹学辉,该公司经理。
上述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0月9日生,汉族,**县人,住湖南省**县。
原告***与被告**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上述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县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县丰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县东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王锡涛
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
人民陪审员 赵冬莲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晏有娥
书记员李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