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524民初388号之一
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4300003942279368,住所地:隆回县桃洪万和东站进站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统一信用代码:913709001664023411,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粥店办事处杜家村(大河)。
法人代表:***,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十四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3日立案。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以被告已返还不当得利101672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诉讼费2334元,减半收取1167元,财产保全费1028元,合计2195元,由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