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6民初20305号
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桃洪镇万和经济开发区万和东站进站路。
法定代表人:王钰琳,总经理。
被告: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万泉寺256号1号楼商业1-5。
法定代表人:王金兰。
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宏鹏达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中城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