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6529号之一
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作出(2021)苏0281民初6529号民事裁定,冻结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0万元。2021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响雷
书记员 周嘉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