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1民初6529号之二
原告: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567831251U,住所地江阴市澄江东路3号B幢276号。
法定代表人:卞海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6937165N,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3-50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与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原告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357元,减半收取计4678.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9678.5元(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全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