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3民初1250号
原告:**中,男,汉族,1983年6月2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荃,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3-501号。
法定代表人:朱兴伟。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诉被告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于2022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995元,由**中负担。
审判员 孙雨涵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白 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