晟誉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晟誉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孟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8民初3376号
原告:***,女,198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孟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谌艳杰,河南三允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晟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3-501号。
法定代表人:赵静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志强,河南慕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坤林,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第三人: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人民政府(原孟津县平乐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洛阳市孟津区群贤广场附近。
法定代表人:赵志浩,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全营,洛阳市孟津县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国刚,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原告***诉被告晟誉建设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洛阳市孟津区平乐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经审理,原被告双方共同确认被告晟誉建设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工程款123000元;本案受理费1759元,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被告晟誉建设有限公司已当庭将工程款123000元及受理费880元一并支付给原告***,现原告***收到款项后自愿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759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臧梦华
二〇二二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  盛晓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