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330民初1564号
原告:***,男,1963年3月9日生,汉族,住桐柏县。
被告:***,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南阳宛城区。
被告:桐柏县城市管理局,住所地桐柏县桐山街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330MB1N9365XM。
负责人:***,任局长。
被告: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西工区九都路92号隆安星河华居6-3-5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556937165N。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达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桐柏县城市管理局、河南弘展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在期限内缴纳诉讼费且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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