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桂0103执4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住所地:南宁市园湖南路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3711424141Y。
负责人:林海,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南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田林县。
被执行人: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大道39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园湖支行与***、***、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6040.85元。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326040.85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邱伽苾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颖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