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2707号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那洪大道39号奥园大厦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江南区。
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桂0103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或者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它款项人民币344052.76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
二、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善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卢雁飞
书记员*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