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桂0103执270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那洪大道39号奥园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198311022N。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8年12月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被执行人***,男,1973年8月17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南宁市江南区。
南宁市国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一案,(2017)桂0103民初65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9年6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宁市××区××大道××号南宁奥园·洛杉矶组团南区二期3号楼803号的不动产权,因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权。后经本院向银行、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等部门依法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另经本院委托以上被执行人住所地的物业管理处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它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将其纳入失信名单。现申请执行人尚未能实现的债权为344052.76元及利息。
本院认为,本院在执行中依法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已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善
二〇一九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卢雁飞
书记员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