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

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与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透平动力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2民初10888号
原告: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农机街2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璞,河北恒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透平动力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2号。
负责人:***。
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北区瑞昌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透平动力分公司、青岛捷能汽轮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2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74元,减半收取计2537元,由原告河北博瑞恩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