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5民初36540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负责人:林诗灵,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育玮,男。
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
法定代表人:黄广簿。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9日立案后,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于2021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孙 闫
书 记 员
周 玥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