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10276号之一
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705XB。
法定代表人:何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佳兴,男,198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固原市原州区。
被申请人:***,女,198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县。
被申请人:代乐文,男,1987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宁夏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花园路6号东莞市服务外包产业基地B-307、308、309、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5851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雪峰,星啸-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政,星啸-赵·司徒·郑(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57号二座3401、3402、3403、3404、3408、3409、3410、3411、3412、3413、3414、3501、3502、3503、3504、3505、3506、3507、3508、3509、3510、3511、3512、3513、35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07737161K。
负责人:郝瑞林。
本院在审理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代乐文为本案被告,并于2021年9月7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代乐文银行存款611584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的保全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代乐文的保全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并已由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的追加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代乐文银行存款6115848.77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的保全金额以1000000元为限,代乐文的保全金额以3000000元为限,以上与保全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总额不超过6115848.77元)。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邱靳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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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苏嘉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