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05民初10276号
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62170705XB。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攀,四川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花园路6号东莞市服务外包产业基地B-307、308、309、3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94058516E。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管新政,星********(东莞)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东御街57号人保大厦2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X216028951。
负责人:***。
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限额6115848.77元,并由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国际业务营业部提供担保。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川0108民初8828号民事裁定,并依据该民事裁定于2020年8月18日在(2020)川0108执保661号案中冻结了被申请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账户9400××××3905内的银行存款6115848.77元(已冻结1100276.19元)。后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将该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案号:(2021)粤0605民初10276号]。现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续行冻结上述被保全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续行冻结被保全财产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被申请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在广东南粤银行东莞分行账户9400××××3905内的银行存款6115848.77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