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1971民初5201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317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世龙,广东格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花园6号东莞市服务外包产业基地B-307、308、309、310。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祝学贞,广东法制盛邦(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2019年4月22日,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