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

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8民初213号之一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白云街道花园东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吾丰盛,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兴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花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3日立案。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于2018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衢州法信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吴昱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慧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