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1民辖终91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石鼓花园路**东莞市服务外包产业基地B-307、308、309、3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龙潭工业园成致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因与四川成焊宝玛焊接装备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82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院适用独任制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同实际签订地是在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本案从协议管辖的角度来看,应由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管辖。案涉合同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分包合同,是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不能脱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独立存在。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从专属管辖角度来看,本案应移送工程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或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案涉《通风安装工程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东莞市瀚恒环境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佛山二期焊装车间风系统的设计、制作、采购、包装、运输、卸货、安装调试及交钥匙服务等所有工作。该合同内容涉及大型设备的安装,属于施工性质的建设工程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关于******;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应由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同时,双方在《通风安装工程合同》中虽约定向合同签订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协议管辖约定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该协议管辖约定无效。原审裁定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不当,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20)川0108民初8828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卢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