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水利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宜***塑业有限公司、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583执7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枝江市马家店街办公园路1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83732708055A。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咸宁市温泉潭*****街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1200181210540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宜***塑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10933.1元。本院通过网络系统及传统查控的方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车辆、保险、证券、工商信息、厂房土地等信息进行查控,经查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湖北锦洋建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经约谈,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财产调查结果,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枝江市人民法院(2020)鄂0583民初354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恢复执行,并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 超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