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士通(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某某(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4民初6434号 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同济西路12号一座1603和16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4094613966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高新区兴隆三街1号肇庆***电梯有限公司车间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003519969620。 法定代表人:NAKANOSHOKO(中野洋子)。 被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沙二西环新村十六巷2号一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70312780A。 法定代表人:NAKANOSHOKO(中野洋子)。 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电梯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电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6元,因以撤诉方式结案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佛山市三维度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锦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