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

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204民初323号
原告: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肇庆市高要区××××××城区荣盛金属制品厂旁(黄俊庄厂房第二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UHQCB12。
法定代表人:邓艳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喻忠良、刘秋君,广东亚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平南县××××××垌三屯31-1号,公民身份号码452××××××××××××614。
原告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喻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8848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480元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计算,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向被告购买门窗配件,至2020年10月27日尚欠原告货款88480元。经原告多次催讨,该货款被告至今未付,因此原告提起诉讼。
被告***无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一直有向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购买门窗配件。至2020年10月27日,***尚欠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8479.2元。上述货款,***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纠纷是因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因此应适用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和司法解释。***拖欠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8479.2元,有送货单、微信记录为据,且***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已付清该货款,因此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支付所欠货款,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本案双方没有约定支付货款时间,根据上述规定,付款时间应为***收到货物之日。***没有支付货款属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要求***从收到最后一批货物第二天即2020年10月28日起计付逾期付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理据充足,本院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现主张按年利率5.775%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符合上述规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天内支付原告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货款88479.2元及其利息(利息以所欠货款为本金,按年利率5.775%计算,从2020年10月28日起计至付清货款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18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可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何婉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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