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粤1204执248号
申请执行人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金利新中心城区(***工业地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83MA4UHQCB12。
被执行人***,男,汉族,1992年11月22日生,住广东省肇庆市高要区。
本院在执行广东安必得建筑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与***刑事附带民事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进行网络查控及现场调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川B×××××的长安牌小型面包车一辆,因该车辆在外地,本院无法扣押、暂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表示待发现车辆踪迹后再作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举证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